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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38:广汽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A股代码:601238 A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119 H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债券代码:122242、122243、122352 债券简称:12广汽01/02/03 113009、191009 广汽转

A股代码:601238                A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119

H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债券代码:122242、122243、122352  债券简称:12广汽01/02/03

         113009、191009                    广汽转债、广汽转股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批

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1801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753,390,25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91元,募集资

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9,957.1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572,388.23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14,427,568.91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706号《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近日与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广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人民中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7年11月29日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单位                        账号            金额(元)

号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5000090705899        4,211,250,457.14

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05871815000002643     3,044,225,900.00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606997993             2,358,934,600.00

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广场支行   800258982302016       1,699,663,400.00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人民中路支行   020900086110901       1,500,000,000.00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391030100100201677    1,153,425,600.00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77910188000144859       950,000,000.00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9,957.1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14,914,427,568.91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

未支付完毕导致的。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家祺、徐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二份,乙、丙二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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