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天龙光电
摘要: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7-039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7-039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 1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72 号《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财务总监闫晓莉、总经理于涛、董事长孙利分别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73 号《关于对闫晓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74 号《关于对于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75 号《关于对孙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在2014年至2016年年报披露中将代收代付的水电费确认为收入及成本
核算,未真实反映商业活动实质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72.17万元、1618.61万元、1810.60万元,分别虚增成本472.17万元、1618.61万元、1810.60万元; 2、在2016年年报披露中公司将应属于2016年运输费用的80.67万元计入了2017年度,导致2016年虚增净利润80.67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立即改正,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关于对闫晓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于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孙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由于公司出现的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孙利、总经理于涛、财务总监闫晓莉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董事长孙利、总经理于涛、财务总监闫晓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要求上述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并要求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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