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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7:安彩高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7―038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7―038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把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7年11月29日,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对《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组织  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

和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证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新增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委,公

                                 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新增                             第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

                                 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负责人

                                 由上级党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配备。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

                                 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党委和党建工作

新增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

                                 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委

                                 书记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

                                 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

                                 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贯彻执

                                 行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

                                 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

                                 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

                                 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

                                 监督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

职权:                          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案、决算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弥补亏损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方案;                          易等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十)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置;                             事务所;

(十)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职权。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中部分章节、条款进行相应的顺延调整。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或以上签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署同意后予以决定通过。               2/3以上董事同意。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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