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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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常德友谊阿波罗有限公司、郴州友谊阿波罗商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友阿奥特莱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可以进一步支持其所属项目的运营和发展,缓解其暂时的资金压力,且展期期限内仍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上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合理、必要、公允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
独立董事:
王林 陈共荣 邓中华 王远明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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