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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五: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17-114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17-114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

    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1,489.2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5%。

    3、 公司将及时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在完

         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及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
 
  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并披露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期)》。 3、2016年11月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6-076)。 4、2016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16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6-077)。 5、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6、2016年11月24日,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2016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5)。 7、2017年11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周会春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2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组织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涉及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9、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12 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完成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40%。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于2016年11月24日完成股份登记,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17年11月23日届满。(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方可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系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周会春女士外,其余55名激励对象均 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第一次解除限售以2015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公司经审计 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注: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但未扣除本 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3月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487号《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34,965,588.10元,非经常性损益为 117,614,242.16元,2016年度摊销的激励计划激励成本为7,486,700.00元,因此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公司 2016 年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为 524,838,045.94元。 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7,183,377.13元, 非经常损益为33,310,356.41元,2015年度无应摊销的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因此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公司2015年度业绩考核基数为383,873,020.72 元。 因此,公司2016年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较2015年业绩考核基数增长 36.72%,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的业绩增长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薪酬委员会将于每期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季度结束前对激励对象本期的年度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满分100分。 个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项目 占比 参考指标 个人业绩考核 70% 年度考核结果 能力考评 20% 工作能力 工作态度 10% 工作态度 公司根据打分结果将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分为以下两档: 个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X) 该批股票解除限售比例 X≥70 100% X<7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个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70分的激励对象在满 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时,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周会春女士外,其余55名激励对象均 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三、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因公司2017年4月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期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方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符。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89.2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5%。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的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1 陈于冰 董事长、总经理 850.00 340.00 510.00 2 代小虎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19.00 47.60 71.40 3 邱俊祺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5.00 34.00 51.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054.00 421.60 632.40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669.00 1,067.60 1,601.40 (共52人) 合计 3,723.00 1,489.20 2,233.80 注: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转增7股派0.5元), 公司原向激励对象首期授予的2,215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应增至3,765.50万股;另由于公司原 股权激励对象周会春女士已离职,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并经公司2017年11月27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回 购周会春女士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2.50万股。因此,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最终授予股票数量为3,723万股。 五、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相关授权,经审核,本委员会认为: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5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89.2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5%,同意 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的核查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 简称“《备忘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核了公司《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公 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限售期满后为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合计1,489.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手续。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就《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的意见如下: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89.2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5%。 3、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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