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啤酒: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珠江啤酒
摘要: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为选聘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公司以比选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机构。经比选,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审计计划科学合理性、人员配备及服务价格等方面评比综合得分最高。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该公司曾被聘任为公司2012至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能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考虑到审计业务连续性,公司将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2019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2019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王世基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我们审阅了王世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补选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王世基先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任职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王世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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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斌 陈平 宋铁波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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