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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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方案确定的67名激励对
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张先知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人数由67人调整为6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0.1万股
调整为262.1万股。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年 11
月 2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授予262.1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梅月欣 郭明忠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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