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华西能源
摘要: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7-099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7-099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7年11月27日在公司科研大楼会议
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11月21日以电话、书面
形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际参加董事8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仁超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征求股东意见,董事会提名补选田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一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无异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成都华西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成都华西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西流体”)为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2018年度,成都华西流体拟继续向中国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900万元的综合授信,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
为支持子公司发展、协助子公司解决经营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拟继续向成都华西流体提供总额不超过1,9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的连带责任担保,专项用于成都华西流体办理上述银行综合授信。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方针目标)》
董事会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市场订单签订,结合产能、技术、工艺、资源整合能力,以及未来发展规划,制订了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方针目标),作为经营层年度经营的指导方向和工作目标。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合资组建自贡保税区PPP项目公司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与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办公室、
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自贡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功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金额18.61亿元。
根据PPP项目投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条款约定,为推进PPP项
目合同的顺利执行,经相关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拟现金出资34,200万元与自贡
高投实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合资设立 PPP 项目公司--自贡华西综保建设有限公
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本次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
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7年12月21日(星期四)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相关议案,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5日。会议详见公司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资料、田青先生简历:
田青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7年8月出生,博士
研究生学历。1974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安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系助教、讲师;1992
年至2017年10月,历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部门经理、工程部部长、
项目总经理、中广核集团成员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起,任华西能源工程
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田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管理机关的处罚,也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处分;不存在有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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