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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8:派思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81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证券代码: 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81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股份”、 “上市公司”、 “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大连派思
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7 号)核准,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0,107,277 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05 元/
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3,399,964.8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1,226,912.4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3,360,322.5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
并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 5221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发布《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7-073 号)。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鄂尔多斯一期 110×104N
m3/d天然气液化工厂建设项目”由公司下属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派思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鄂尔多斯派思”)组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之“济南力诺派思 2×1.8MW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由公司下属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东派思”)组织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派思能源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
托克旗支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 鄂尔多斯派思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05393101040009269, 用于鄂尔多斯派思开展“ 鄂尔多斯一期 110×104N
m3/d 天然气液化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
司及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以下
简称“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山东派思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5760188000524748,
用于山东力诺开展“济南力诺派思 2×1.8MW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 《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同鄂尔多斯派思、山东派思、 中天国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
《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鄂尔多斯派思和山东派思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 鄂尔多斯派思、山东派思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中天国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天国富应当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鄂尔多斯派思、山东派思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天国富的调查与查询。中天国富
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天国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东升、 眭衍照及保荐机构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鄂尔多
斯派思、山东派思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天国富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第 1 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天
国富。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中天国富。
7、中天国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天国富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天国富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天国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
天国富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天国富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天国富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中天国富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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