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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89:广东榕泰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 公告编号:临2017-052 债券代码:122219 债券简称:12榕泰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         公告编号:临2017-052

债券代码:122219            债券简称:12榕泰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长杨宝生先生计划自

                                  2017年5月25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增

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长杨宝生先生利用自有资金和长安信托-增持

                                                                      31号集合信

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6,475,713股,累计增持金额约4,407

万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146.90%。

    2017年11月23日,公司接到公司董事长杨宝生先生的通知,杨

宝生先生于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利用自有资

金和长安信托-增持 31 号集合信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竞价买入方式增持了本公司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杨宝生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杨宝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杨宝生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瓷具”)和第二大股东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化工”)为一致行动人。榕泰瓷具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37,717,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53%;兴盛化工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80,1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6%;二者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217,857,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9%。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的目的:杨宝生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互联网综合服务业的广阔市场前景的发展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普通股A股。

    3、增持股份的金额及比例:本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本次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2%。

    4、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5、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发布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

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30)。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杨宝生先生用自

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公司股票2,002,513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28%,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1438.27

万元。用自筹资金长安信托-增持31号集合信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公司股票4,473,2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0.64%,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2969.97万元。杨宝生先生通过

上述二账户合计共增持公司股份6,475,713股,增持金额约4,407万

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0.92%。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于2017年11月23日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杨宝生先生与一致行动人榕泰瓷具、兴盛化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4,332,9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1%。

     四、相关承诺

    杨宝生先生、榕泰瓷具和兴盛化工承诺:增持期间和增持实施完毕6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股份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六、附件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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