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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实施进展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5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实施进展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5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实施进展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一致。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8月0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向公司提交了《关于拟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函》(以下简称“减持计划”),拟自减持计划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441,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量的1%。

    截至2017年11月23日,东方富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为100股,减持期间已达到减持计划的一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份减持的基本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元/股)   (股)       (%)

                              2017年9月

东方富海  集中竞价交易                     24.91       100         0.00

                                 11日

                 合计             -             -         100         0.00

    2、本次减持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例(%)

            无限售条件

东方富海                 27,000,000     12.16     26,999,900     12.16

                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东方富海本次减持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东方富海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东方富海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关于减持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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