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882:海天精工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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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此次聘任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余俊仙、李鹏、徐建昌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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