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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7年11

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

11月22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锡路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1月22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 11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1月21日15:00至2017年11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0,237,9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82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512,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8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4 名,代表股份 257,750,1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56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750,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733,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750,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733,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750,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733,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海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丁飞翔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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