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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3,181.4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完结日至实施日的利息收入影响,具体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已经建设完成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经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545,664.17元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阶段性购买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出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顾国兴、缪兰娟、郑万青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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