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22:嘉澳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
摘要: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7-099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17-099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51号)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公开发行了185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500万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1,060万元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17,440万元。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15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3105000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16日,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11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 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开户行
1 浙江嘉澳环保 中国工商银行 120407502900 58,950,000
科技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0061716
公司 桐乡支行
2 浙江嘉澳环保 宁波银行股份 890101220000 58,950,000
科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嘉兴 67201
公司 分行
3 浙江嘉澳环保 交通银行股份 563009050018 55,000,000
科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嘉兴 800002581
公司 桐乡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士超、朱�S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3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