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高科:章程修正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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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告编号:2017-037 股份简称:原子高科 股份代码:430005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原子高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7
股份简称:原子高科 股份代码:430005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一、原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5 号科原大厦 10
层。
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1幢701室。
二、增加 第十一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公
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中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推进公司法制建设,对经营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党委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等讨论或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原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工
程师、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
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四、原 第一百零三条 第十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零四条 第十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五、原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六款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款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六、因公司章程有新增条款,相应条款序号顺延,内容不变。
此章程修正案还需提交2017年11月3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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