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的公告
来源:
摘要: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7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7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拟向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为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调整为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温鹏程、温志芬、温均生、温小琼五名认购对象。同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延长12个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49号)核准,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2017年5月19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取得批复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因近期再融资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未能在该批复规定的6个月有效期内(即2017年11月19日之前)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批复有效期已届满并自动失效。
鉴于此,公司拟与温志芬、温鹏程、温均生、温小琼和公司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授权代表(公司董事会秘书梅锦方先生)分别签署《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终止合同》”)。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终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温志芬、温鹏程、温均生、温小琼分别签署的《终止合同》
甲方: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分别为温鹏程、温志芬、温均生、温小琼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除原合同明确约定的该合同终止后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外,《终止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签署的原合同将不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无需履行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乙双方在原合同项下均无违约情形,原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3、《终止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司公章以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授权代表签署的《终止合同》甲方: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以下合称“原合同”)。
除原合同明确约定的该合同终止后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外,《终止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签署的原合同将不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无需履行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乙双方在原合同项下均无违约情形,原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3、《终止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司公章以及乙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在本次股份认购终止事宜获得甲方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后生效。
三、《终止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温鹏程、温志芬、温均生、温小琼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授权代表签署的《终止合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9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