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鲁阳股份
摘要:1 证券代码: 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节能 公告编号: 2017-042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为尊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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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节能 公告编号: 2017-042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 30
(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00-2017年11月17日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1月17日上午9: 30-11: 30,下午13: 00-15: 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
年11月17日下午15: 00 期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议室
3、 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鹿成滨先
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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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60,248,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5.66%;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董监高)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48,00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9%。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56,04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4.46%。
( 3)网络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0,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5%。
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中伦
(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 《 关于补选沈佳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032,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4%;反对 1,215,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32,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87.14%;反对 1,215,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2.8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 0%。
沈佳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鹿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032,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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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24%;反对 1,215,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32,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87.14%;反对 1,215,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2.8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 0%。
鹿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为止。鹿超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后,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成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 1/2。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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