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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839943 证券简称:长风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代码:839943         证券简称:长风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1月1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陆丁祥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包进海、王治军,浙江萍萍律师事

        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建福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被告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

        湖新区项目分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望军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三)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1日,原告(由原富阳长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

年9月17日变更名称为富阳长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

4月22日变更名称为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后又于2016

年6月24日变更名称为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

告二(由原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湖新区项目分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变更名称为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湖新区项目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被告二即发包方将位于富阳市受降镇银湖村的受降镇银湖花苑拆迁安置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承建该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350 天,合同款价为72,033,600.00 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条约定:由发包方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若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按每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支付60%(不包含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的工程款支付,审核人签字后7天内支付),工程

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总造价的

95%。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进场施工。2012年5

月10日,工程按施工图范围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施工完毕,并进

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同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即被告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综合的结论为合格。验收合格后,被告二并未接收该工程,原告因为保管付出了人工工资、二次清理等相关费用742,907.00元及水电费185,013.00元。且在此期间,因室外排水系统未能及时配套跟进,且工程处于山坡地,遇雨天雨水即倒灌进工程地下室,且无法及时有效排出,只有采用污水泵逐日排放,产生了排水台班工资款112,752.00元。

      2013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二递交竣工报告及结算资料,

要求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但被告二以尚未综合验收,富阳市审计局不予受理为由,拒绝接收相应资料,并对工程不予竣工结算审计。2013年8月23日,原告等相关施工单位向富阳市信访局投诉,要求尽快得到工程尾款结算及追加利息款。后富阳市银湖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要求十一长假后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项协调会议,解决这一问题。

2013年10月26日,富阳市审计局委托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对上述工程进行审计,但一直到2015年9月30日,富阳区审计局才

正式出具审计结果。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二应支付75%的工程款,竣工结

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总造价的95%,但被告二并未按约付款,造成原

告利息损失3,030,303.70元。

      因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较长,部分工程因多种原因已严重损坏,在验收前需重新施工,故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银湖花苑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产生工程合同价为1,248,570.00元,并约定费用不再结算审核,且此价款支付时不再扣除保修金,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费用。但被告至今并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并产生逾期利息损失70,686.20元。

      另原告于被告二约定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

支付,2%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于工程完工后五年内支付,截止2017年

1月12日被告二仅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2%,仍剩余1%工程质量保

修金(即821,829.31元)尚未支付,产生逾期利息共计545,838.70

元。

      另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分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即被告一承担。

      原告认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二的原因造成停工,该损失应由被告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工程竣工后迟延履行竣工结算义务构成违约,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接收工程造成的保管费用等,应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3,030,303.70元;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工程延期交付产生的工程保管费

742,907.00元,水电费185,013.00元;

      3、判令二被告支付因工程处于山坡地遇雨天室外排水工程未施工,倒灌进工程地下室,水泵排水作业产生工资款112,752.00元;      4、判令二被告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821,829.31元及逾期利息545,838.70元;

      5、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补充协议的工程款1,248,570.00元及

利息70,686.20元;

      上述1-5项费用共计6,757,899.91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我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内容,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法院对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答辩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7,319,283.31元,本次诉讼

涉及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构成重大诉讼。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同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该诉讼构成重大诉讼。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审判,对公司本期利润等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

                                     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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