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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保险: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834223 证券简称:永诚保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证券代码:834223         证券简称:永诚保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修订情况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

     原规定: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转让其股份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重大

资产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保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末有效保额5%或保费收入超过公司上年度总保费收入 5%的单项重大业务合同以及当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五)根据《公司法》规定审议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转让其股份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对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设立法人机构作出决议;

     (十六)对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一年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的重大对外股权或不动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作出决议;

     (十七)对所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的重大资产抵押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保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末有效保额 5%或保费收入

超过公司上年度总保费收入 5%的单项重大业务合同以及当董事会审

议重大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九)根据《公司法》规定审议股东的提案;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原规定:第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之内举

行。

     修改为:第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之内举

行。

     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十日前,公司须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决议情况。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

     原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的当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在事后由参会股东在决议上签字。

     修改为: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的当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临时股东大会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在事后由参会股东在决议上签字。

     (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

     原规定:第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修改为:第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原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

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前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董事会根据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比例的,董事会应在五日内再次发出会议通知。股东未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的,不影响其出席会议的权利。

     公司在计算上述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改为: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

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前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董事会根据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比例的,董事会应在五日内再次发出会议通知。

股东未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的,不影响其出席会议的权利。

     (六)新增一条作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增加: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不实

行累积投票制,除非公司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实行累积投票制,则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原规定: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作出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股份达不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股份比例时,会议应延期20日举行,并在当天按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上述股份比例时,按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表决权的比例时,会议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修改为: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作出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股份达不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股份比例时,会议应延期20日举行,并在当天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发出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上述股份比例时,按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表决权的比例时,会议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八)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

     原规定: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董事和监事的报酬的确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决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八)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应当适用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

     原规定: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股份的回购;

     (五)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重大资产;

     (六)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保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末有效保额5%或保费收入超过公司上年度总保费收入 5%的单项重大业务合同以

及当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股份的回购;

     (六)对公司设立法人机构作出决议;

     (七)对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一年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作出决议;

     (八)对所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

重大资产抵押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保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末有效保额 5%或保费收入超

过公司上年度总保费收入 5%的单项重大业务合同以及当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十)免去独立董事职务;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备查文件目录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特此公告。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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