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欧比特
摘要: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JINAN│
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VALLEY│STOCKHOLM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664/FY/2017-340号
致: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11月16日召开。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 2017年
10月30日刊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与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会务联系方式,以及“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16日下午14:45在珠海市唐家东岸白
沙路1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一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颜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 11月 16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3,005,300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9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3,01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6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
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53,01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6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贵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颜军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53,010,600 股,其中,同意
53,0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5,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丁明明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幸黄华
2017年11月16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