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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82:新钢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摘要: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4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4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5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6
四、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7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1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1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3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17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22
释 3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股东及关联方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
司、 新钢股份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江西省国资委、实际控
制人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钢集团、控股股东 指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
发行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A 股、股票、普通股 指 公司每股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政府及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
构、本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yu Iron & Steel Co., Ltd.
股票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新钢股份
股票代码: 600782
法定代表人: 夏文勇
发行前注册资本: 2,786,896,212 元(截至 2017 年 10 月 29 日)
成立日期: 1996 年 12 月 19 日
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铁焦路
办公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邮政编码: 338001
电话号码: 0790-6290782
传真号码: 0790-629499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xinsteel.com.cn/
电子信箱: Ir-600782@163.com
经营范围:
黑色金属冶炼和锻压加工、销售;金属制品加工、
销售;电缆电线制造、销售;压缩气体、易燃气体、
易燃液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14 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蒽油、萘、沥青、粗苯、
氧气、氮气、氩气、液氧、液氩、液氮、洗油、脱
酚油、煤焦油(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14 日);通用设备制造、安装维修、销售;
压力容器制造;工业油品检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不含危险品)及租赁服
务;货物进出口(凭进出口备案登记证经营);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和维修;仪器仪表
5
制造和维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 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2、 2016 年 7 月 18 日,江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16]177 号),同意新钢股份非公
开发行事宜。
3、 2016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4、 2017 年 7 月 2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5、 2017 年 7 月 18 日,江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17]261 号),同意新钢
股份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事宜。
6、 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7 年 8 月 2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余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9 号), 核准公司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65,916,398 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6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大华验字( 2017)第 000796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59,999,999.92 元, 扣除发行
相关费用(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 26,5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733,499,999.92 元。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
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权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7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根
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 A 股共计 401,826,484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3.11 元/股),且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17 年 7 月
3 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截至目
前,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3.08 元/股,即
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因此新钢股份本次发
行价格不低于 3.11 元/股。
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并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
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 4.38 元/股, 相当于发行底价
7
即 3.11 元/股的 140.84%,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截止日( 2017 年 10 月 24 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6.20 元/股的 70.65%。
(三)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本次发行 401,826,484 股的股票数量及 4.38 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59,999,999.92 元, 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不包含增值税进
项税)人民币 26,5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733,499,999.92 元。
(四)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的 A 股已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以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共
向 83 家投资者发出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
本次发送的 83 家投资者包括: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
的 17 家股东(剔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承销商及其关
联方 3 家)、基金公司 28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公司 7 家、发送认购意向函其
他投资者 21 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 83 家。
其中共计 21 名认购对象提供了有效的《申购报价单》,有效申购金额为
515,900.00 万元。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
间优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 7 名投资者最终均获得配售,
配售数量总计为 401,826,484 股。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得配售情况如下:
序 号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
类别
关联关系 锁定期
申购价格
(元/股)
申购金额
(万元)
获配金额(元)
1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4.72 17,600 175,999,998.24
2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 无 12 个月 4.68 20,000 199,999,998.00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4.66 35,200
527,999,999.10
4.61 52,800
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4.53 28,000 279,999,997.20
8
3.83 51,000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4.52 20,000 199,999,998.00
6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保险 无 12 个月 4.45 17,600 175,999,998.24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4.38 25,200
4.08 30,000 200,000,011.14
3.70 35,000
8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保险 无 12 个月 4.18 19,400 ――
9
北京东富新投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其他 无 12 个月 4.10 18,000 ――
1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4.06 34,300
3.72 43,000 ――
3.42 51,700
11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4.03 19,600
3.99 20,000 ――
3.58 26,000
12
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其他 无 12 个月 4.00 17,600 ――
1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3.88 24,800 ――
1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无 12 个月 3.80 17,600 ――
15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3.77 17,600 ――
16
宁波禾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其他 无 12 个月 3.75 17,600
1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3.74 17,600 ――
18 王一妮 其他 无 12 个月 3.66 17,600 ――
19
南京瑞达信�h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无 12 个月 3.55 17,600 ――
20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3.51 20,800 ――
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个月 3.38 18,000 ――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均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表人 万跃楠
注册资本 27,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9 月 5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9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501 号 32 层 3201、 3202、 3203、
3204、 3207、 32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益谦
注册资本 38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8 日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
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25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公募基金管理(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1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3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注册资本 13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9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委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
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未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21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
说明
1、关联交易
最近一年, 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目前, 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11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6 层
联系电话: 021-68498567
传真: 021-68498502
保荐代表人: 张宁湘、 季李华
项目协办人: 于首祥
项目经办人: 金巍锋、李子清、李云萍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方世扬
联系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 28 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 0791-86891286
传真: 0791-86891347
经办律师: 方世扬、谌文友
(三)审计机构
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梁春
联系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188 号丰源会展中心五楼
联系电话: 0791-88575780
传真: 0791-88575792
经办会计师: 周益平、管丁才
(四)验资机构
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梁春
联系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188 号丰源会展中心五楼
联系电话: 0791-88575780
传真: 0791-88575792
经办会计师: 周益平、管丁才
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后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
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股)
1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772,098,232 63.59 -
2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58,124,927 2.09 -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8,469 0.72 -
4
中国银行-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
金 10,913,135 0.39 -
5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二组合 10,537,100 0.38 -
6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聚富产品 9,999,901 0.36 -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340,760 0.34 -
8
中国工商银行-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9,190,352 0.33 -
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团
体分红-018L-FH001 沪 8,550,792 0.31 -
10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8,470,370 0.3 -
合 计 1,917,394,038 68.81 -
(二)本次发行后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
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股)
1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772,098,232 55.57 -
2
建信基金-工商银行-华润深国投信
托-华润信托・ 兴晟 2 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80,365,297 2.52 80,365,297
3
汇安基金-招商银行-华润深国投信
托-华润信托・ 景睿 2 号单一资金信托 63,926,940 2.00 63,926,940
4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45,662,100 1.43 45,662,100
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二 45,662,100 1.43 45,662,100
1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
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股)
号
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个人分红 40,182,648 1.26 40,182,648
7
长安基金-杭州银行-云南信托-云
信智兴 2017-519 号单一资金信托 40,182,648 1.26 40,182,648
8
建信基金-工商银行-华润深国投信
托-华润信托・ 兴晟 3 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40,182,648 1.26 40,182,648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560,302 1.08 -
10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团体分红-018L-FH001 沪 18,550,778 0.58 -
合 计 2,181,373,693 68.39 -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新钢集团持有公司 63.5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资持股的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
公司持有新钢集团 71.05%的股权,因此,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 3,188,722,696 股, 新钢集团持
有公司 55.57%的股份, 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江西省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
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股份类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401,826,484 12.6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786,896,212 100 2,786,896,212 87.40
三、股份总额 2,786,896,212 100 3,188,722,696 1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
14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33,499,999.92 万元,
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的影响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同时资产负债率将
明显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将显著提高。本次发行可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进
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公司资产结构对比如下(发行前财务数据取自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后财务数据假设在 2017 年三季报的基础上只受本次发
行融资的影响而变动):
单位:万元
项目 发行前( 2017.09.30) 发行后 增加额 增长率
资产总额 2,838,560.06 3,011,910.06 173,350.00 6.1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所有者权益 988,492.87 1,161,842.87 173,350.00 17.5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每股净资产(元) 3.55 3.64 0.10 2.73%
资产负债率 63.28% 59.64% -3.64% -
(三)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401,826,484 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
表所示(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项目 发行前(元/股) 发行后(元/股)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基本每股收益 0.49 0.18 0.43 0.16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末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每股净资产 3.55 3.08 3.64 3.23
(四)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
变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属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优势,保证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结构产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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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
(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认识、学习与理解,严格按照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进一步保持公司
在其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六)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公
司管理层将保持稳定。
(七)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
规的投资者,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发生变化,业务和管理依然完全分开、
各自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且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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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新钢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
的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
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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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为:
“综上所述,华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认购对象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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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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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保荐机构出具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书》、《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
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江西华
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告》。
三、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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