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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4:保千里关于股东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7-104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7-104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5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敏先生与陈海昌先生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庄敏先生(以下简称“甲方”)授权陈海昌先生(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其所持有的公司854,866,093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07%,以下简称“授权股份”)质押所涉及的相关负债,由陈海昌先生代为与相关债权人沟通、谈判、决定、实施解决方案、起诉、应诉等,以及代为行使授权股份除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以外的其他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权、应诉权、就授权股份所涉相关谈判磋商、处置权等,以下简称“委托事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授权委托事项

    1.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甲方就授权股份质押所涉相关债务进行谈判、磋商、确定解决方案、以及代为实施由此可能涉及的对授权股份进行解押、质押、处置等,乙方按照本协议就授权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除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外的全部股东权利,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实施如下委托事项:

    (1)就授权股份所涉质押对应的债务等相关事宜与对应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士进行谈判、磋商,商议确定解决方案并予以实施;

    (2)就任何第三方针对授权股份所涉及的任何诉讼、仲裁、主张或放弃权利,以及作为被告方、第三方参与诉讼、仲裁、主张或放弃权利等;

    (3)依法对授权股份行使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全部或部分授权股份、在全部或部分授权股份上设置、解除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4)委托适格的相关中介机构或人士实施本协议项下乙方受托执行的委托事项;(5)代为处理其他由于授权股份或其质押以及债务所涉的其他有关事项。

    2.前述授权委托后,甲方不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关、交易所或登记公司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代为行使权利的目的。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授权股份数增加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亦按照本协议约定就该等增持部分股份行使对应的股东权利。

    4.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庄敏先生仍拥有授权股份的所有权。

    二、委托期限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相关股东权利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授权股份的质押所涉相关债务均已处理完毕之日止。

    若乙方无法完成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其可于任何时间(无论前述期限是否到期)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项下委托的书面说明,本协议自该说明到达甲方之日起自动终止。

    三、权利的行使

    1.乙方确认并保证,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谨慎勤勉地依法执行委托事宜。

    2.甲方同意就乙方执行委托事宜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相关政府部门、交易所、登记公司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文件。

    3.如果在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四、知情权

    甲方有权了解公司运营、业务、客户、财务、员工等各种相关信息,以及乙方执行委托事宜的情况,乙方应对此予以充分配合。

    五、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10)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i)终止该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对其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或(ii)要求强制执行违约方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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