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精华制药
摘要: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7-048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7-048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7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541,188,11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82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541,159,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786%;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2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尹红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41,171,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7-048
99.996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1%;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171,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1%;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李卫平律师、谢颖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6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