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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隆达A: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B) 公告编号:2017-69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B)     公告编号:2017-69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14:00

    2.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  安礼如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上午9:

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年11月14日15:00至2017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1,939,080,58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80.6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27,467,262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811,613,3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3330%。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22,731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

份总数的0.57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296,831股,占

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56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900

股,占上市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11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8,510,3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35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7,780,06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32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730,282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304%。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关于审议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8,792,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151,2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1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128,6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85.3235%;反对65,831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9769%;弃权1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2,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55%;反对151,2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70%;弃权1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75%。

    2.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 2017年 10月 31日的巨潮资讯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龙秀英律师、张建平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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