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83:晶华新材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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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8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8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3,050.41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31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7万股,发行价格为9.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5,797,8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5,672,571.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125,229.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7)0012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与广发证券及上海农商银行永丰分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规模 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入情况(万元)
(万元) (万元) T+12 合计
年产 1.32亿
平方米功能 34,151.16 26,012.5229 26,012.5229 26,012.5229
型胶带
注:“年产1.32亿平方米功能型胶带”,建设地点位于江苏张家港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属于“江
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亿平方米功能型胶带及5万吨新型胶水项目”的一部分,后者一方面用于现有产能转移,另一方面用于本募投项目及公司未来规模扩张新增产能。
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筹和银行贷款的途径对项目先行投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本次发行前预先投入使用的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剩余部分用于项目的后续建设。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3,050.41万元,具体如下:
投资金额 使用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先期 拟置换金额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投入金额 (万元)
(万元)
年产1.32亿平方米 34,151.16 26,012.5229 13,050.41 13,050.41
功能型胶带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050.4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050.4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17)01397号《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7年10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出具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17)01397),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晶华新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3,050.4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1、《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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