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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仪股份:2017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摘要: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三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7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公司董事办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力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98,626,25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2.3501%。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8,626,25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2.350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0%;本次股东大会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592,317股,占贵公

司股本总额的5.522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刘革

                                                            杨杰群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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