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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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下属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下属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下属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健身器材连锁零售项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经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232,786.08元置换先期(截止至 2017年10
月31日)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淳 梁仕念 武志伟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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