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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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机构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3,497,373元。” 修订为: “第六条 公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机构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3,497,373元。”
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6,994,746元。”
2、原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13,497,373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313,497,373股。”
顺延为第二十条,修订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26,994,746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626,994,746股。”
3、原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4、新增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5、原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顺延为第四十六条,修订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6、原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顺延为第八十条,修订为: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7、原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顺延为第九十五条,修订为: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
9、新增“第六章 党委”:
“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
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
设立工会,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党员和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和宣传教育措施;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公司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党委委员分工、党组织设置、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委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等;
(四)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大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内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审批直属党支部发展新党员;大额党费的使用;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审议公司纪委工作报告和案件查处意见,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案件立案和纪律处分决定;
(八)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党委讨论审定以下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请公司党委会审定的问题;
(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属于党委会履行前置研究程序并提出意见建
议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理层在研究决定之前,应当先征求党委会的意见。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治理及发展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章程修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制定、修改;重大投融资、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组织管控和机构设置方案,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三)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四)干部人事重大事项。包括公司考核、薪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按程序需提交董事会、经理层通过的人事安排。
(五)需党委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关于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一)党委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办公会议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意见和建议。如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
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
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八)保障党员权利;
(九)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上述修订内容尚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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