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999:招商证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来源:招商证券
摘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光大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
(四)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慧峰
(五)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六) 联系传真:0755-82944669
(七) 登载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www.sse.com.cn
二、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 债券简称:17招商G1
(三) 债券代码:143327
(四) 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2年期
(五) 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78%。
(六)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45亿元
(七)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八)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 起息日:2017年10月13日
(十) 债券上市/挂牌转让交易首日:2017年10月24日
(十一) 债券上市/挂牌转让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 重大事项提示
光大证券作为“17招商G1”的受托管理人,现将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截至2017年10月31日,招商证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占2016年12月31
日(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599.15亿元,借
款余额为550.86亿元。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借款余额约为777.79亿元,
累计新增借款金额226.93亿元,累计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37.88%,
超过20%。
(二)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
1、银行贷款
2017年1―10月,公司银行贷款累计新增金额133.79亿元,占上年末净资
产的比例为 22.33%,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短期借款增
加,该款项用于向客户提供认购新股融资和相关的清算交收。
2、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2017年1―10 月,公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累计新增金额227.50
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37.97%;
(2)2017年1―10月,公司公司债券累计新增金额65.64亿元,占上年末
净资产的比例为10.95%;
(3)2017年1―10月,公司次级债券累计新增金额-200.00亿元,占上年末
净资产的比例为-33.38%。
3、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借款、小额贷款
不适用。
4、其他借款
不适用。
(三)本年度新增借款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上述新增借款为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稳定,盈利能力良好,所有债务均已按时还本付息,上述新增借款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光大证券对该事宜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披露。
光大证券将继续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受托管理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