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三钢闽光
摘要: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7-091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7-091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10日,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的精神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新增“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一条修改为: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二、《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修改为: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在章程第四章后新增章节:“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新增以下条款:
第九十五条 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福
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九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节“党组织的职权”,新增以下条款: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公司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公司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0%以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党委、代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注: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除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外)不变。《公司章程》原第五章至第十二章顺延至第六章至第十三章,《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顺延至第一百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原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八条顺延至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制作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此外,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