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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关于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问询函的回复  

摘要: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问询函的回复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特电机”、“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问询函的回复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特电机”、“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2017第585号),对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请补充披露增持人的具体姓名、职务、增持期限、各自承诺增持金额,增持的资金来源(直至披露到来源于相关主体的自有资金(除股东投资入股款之外)、经营活动所获资金或银行贷款,并按不同资金来源途径分别列示资金融出方名称、金额、资金成本、期限、担保和其他重要条款),以及后续还款计划。

    答复:

    1.1增持人情况说明:

    截止回复日,参与本次增持人有:文宜、卢来秀、陈小红、陈墅深,该私募基金为非封闭式基金,存在继续增加增持人的可能。

    文宜:朱军配偶,无关联公司职务。朱军为江特电气控股股东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卢来秀:卢顺民配偶,无关联公司职务。卢顺民为江特电气控股股东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江特电气董事长。

    陈小红:江特电气股东,无关联公司职务,持有江特电气股份比例为13.75%。

    陈墅深:江特电气股东、监事,持有江特电气股份比例为2.0%。

    1.2增持资金情况

增持人   增持金额(万元)  增持期限      增持的资金来源       后续还款计划

文宜                    2000提示公告披 江特电气以经营活动 本次借款期限

卢来秀                  2000 露后的6个月 所获资金向增持人借为2年,借款

陈小红                  1500 内。          款。                   利率为每月

陈墅深                  1400                                        0.55%,借款人

                                                                      将在期限内还

                                                                      本付息。

    2、根据公告,基金计划募集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请说明私募基金最

终募集资金总额低于计划增持金额的可能性及增持人的履约保障措施。同时,请将增持人的增持承诺纳入承诺事项管理并披露承诺履行进展。

    答复:截止2017年11月8日,上述增持人已经将增持资金6900万元转入私募

基金,确保了计划最低6000万元增持金额。

    3、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控股股东江特电气与私募基金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答复:构成一致行动人。

    4、请说明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江特电气为本次增持计划向增持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答复:控股股东江特电气已经为上述增持人提供69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用于认

购该私募基金。

    5、请说明增持计划的具体筹划过程、信息保密情况。

    答复:

    1、2017年9月29日,宜春锂电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登记完成。该私募基金

是江特电气主要股东及相关方委托国泰君安及前海谷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主要用于投资锂电产业。

    2、2017年10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相关人员结合其对资本市场

认识及公司未来前景的认可,认为公司目前股价存在投资价值,并咨询公司相关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行性。

    3、2017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江特电气拟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并发布了增

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自增持人提出本次增持意向,在方案讨论及咨询中,公司要求相关方签署了《知情人承诺书》,确保信息保密,在本次拟增持筹划过程中,公司股价未发现异常波动的情形。

    6、其他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事项。

    答复:无。

    特此回复。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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