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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7-097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7-097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

日、11月8日分别披露了2017-093号《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

告》、2017-096 号《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陆

企亭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企亭先生。

    2、增持方式:由增持主体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

    3、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及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4、增持股份种类: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

    5、增持实施期限:公司股票复牌日(2017年11月3日)后的两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等情形、出现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含10个交易日)的,增持期限将相应往后顺延。    6、增持股份的价格及数量:拟增持价格不高于 29.30 元/股,拟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7、增持金额:拟增持金额不超过 1 亿元。

    8、资金来源:个人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情况

增持时间   增持数量(股) 成交均价(元/股)增持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增持方式

2017.11.9  529,000        22.985           0.23%                  集中竞价

    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陆企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989,011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6.03%,陆企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78,354,81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33.95%。

    本次增持后,陆企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518,011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6.26%,陆企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78,883,81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34.18%。

    三、后续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后,陆企亭先生将按照已披露增持计划,继续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价格不高于29.30元/股,总共拟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期限为公司股票复牌日(2017年11月3日)后的两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等情形、出现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含10个交易日)的,增持期限将相应往后顺延。

    四、本次增持的合规性及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陆企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期间及本次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4、陆企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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