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浩云科技
摘要: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0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
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0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60号文核准,浩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浩云科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5,945,36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98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350,479,188.64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含税)6,009,583.77元
后的募集资金为 344,469,604.87 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年7月1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费、股
票发行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含税)249,945.37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344,219,659.50元,考虑发行费用相关的进项税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344,573,972.4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7-54号)。
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全资子公司重庆浩云公共安全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物联”)增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安保社会化运营平台及公共安全智能终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300万元向浩云物联增资,具体内容公司详见2017年8月10日和2017年8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7年8月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子账户并授权总经理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增设募集资金专用子账户并授权公司总经理与浩云物联、保荐机构以及相关银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浩云物联(甲方 2)已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
工作并与浩云科技(甲方 1,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称“甲 方”)、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丙方”)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1、甲方2已在乙方下属礼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0257970449,截止2017年10月20日,专户余额为23,000,000.00元,
资金全部来自甲方1之专户70556888016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综合安保社会
化运营平台及公共安全智能终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综合安保社会化运营平台及公共安全智能终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及礼嘉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雁、张健可以随时到乙方及礼嘉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及礼嘉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及礼嘉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及礼嘉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及礼嘉支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及礼嘉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
的,乙方及礼嘉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及礼嘉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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