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安交通: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
摘要:证券代码:870876 证券简称:鼎安交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证券代码:870876 证券简称:鼎安交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5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文湘伟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岸倩,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
事务所;李运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广州永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吉光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三)被告二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刘吉光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系自然人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被告三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张凤霞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系自然人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五)基本案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补发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六)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2016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地产物业买
卖合同》及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在三日内退还原告已付房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按房地产交易总价款的15%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叁佰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3,225,000元)。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在前述诉讼请求第2、
3项下合计人民币6,225,000元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决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
1、原告、被告一签订的《主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一支付首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且原告已于2016年11月18日向资金监管账户存入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整。但被告一未按照《主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房地产物业交付及交易过户给原告等事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主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因被告一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一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因此,原告有权主张解除《主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2、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如果被告一未全面履行《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原告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决定终止《补充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内容的效力,并恢复按照《主合同》的约定追究被告一的违约责任。因被告一发生违约行为,在原告主张解除《主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原告有权主张被告一退还首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以及有权主张被告一承担《主合同》已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即按照该房地产交易总价款的 15%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22.50万元整。同时,基于被告二、被告三在《主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项下已经承诺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同意为被告一在《主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原告有权主张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在本诉讼请求第2、3项下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辩称,我方同意将 300万元在60
天内退给原告。因我方生意出现问题,有一批货物需要重新制作,导致我方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依据原协议在60天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当时我方就新情况与原告协商,原告当事人也同意重新进行协商,但至今未达成新的协议。涉案合同签订至今大概有7、8个月,期间我多次与原告协商要求其协助过户,但原告至今未来办理相关业务,因此产生了相关税费的损失。我方将涉案房产向广发银行贷款,该银行也同意将涉案抵押物进行过户,但是之后由于信息泄漏,导致该银行又不同意了。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10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1
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永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吉光、张凤霞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地产物业买卖合同》及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关于〈房地产物业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永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付购房款人民币3000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永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25000元;四、被告刘吉光、张凤霞对被告广州永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项判决内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永驰
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吉光、张凤霞共同负担。被告广州永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吉光、张凤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支付上述受理费27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另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7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资金使用及其他财务方面未受到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评估其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