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富: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ST中富
摘要: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7-09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7-09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1 号),决定对捷安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原文公告如下: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2月7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
粤0304民特28、29号],知悉了所持全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ST中富,股票代码000659)146,473,200股股票被法
院裁定拍卖、变卖的情况。后你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2017年 5月
25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和
16号],知悉了所提异议被驳回的情况。2017年7月14日,你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知悉了所
持*ST中富股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所持股权被
裁定拍卖、变卖等情况告知*ST中富,迟至2017年7月17及18日
才首次将执行通知书及4份民事裁定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ST中
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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