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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4:保税科技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7-046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临2017-046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借款本金9,586,749.98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7年三

季度计提预计负债-17,561,017.95元。具体金额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658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5日,扬州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原告肖菲诉

被告邬品华归还原告借款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5月19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

05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邬品华应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菲支付借款本金9,586,749.98元及利息

(以7,777,244.44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对上述被告邬品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0日、2017年6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6-027《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2017-024《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情况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00元,由上诉人扬州公

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7年三季度计提预计负债-17,561,017.95元。

具体金额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6583号】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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