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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辰药业: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17年10月)  

摘要: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

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公司主要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

    3、主要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异地或海外无法调回;

    7、其它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或面临暂停上市、退市等风险;

    2、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3、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民事赔偿风险;

    4、公司核心技术面临淘汰、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带来核心竞争力受到重大影响;

    5、其他事件。

    (三)外部影响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事件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4、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5、其它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投资机构对公司问题集中发表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它事件。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及组织体系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及时、积极;

    (三)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八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及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公司是否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投资机构等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

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制订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

第一负责人,在定期与相关岗位人员了解情况的同时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持高度敏感,不

断监测公司治理与经营、社会环境、公司股价及社会信息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前述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设置预警电话,接受预警信息报告。相关岗

位人员通过预警电话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董事长、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对预警信息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对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判断该信息是否需要对外披露;如确定需要的,在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后,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要披露信息的,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准备工作,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制订应

急预案,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应当约见大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详细了解事态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大股东出现侵占公司、股东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的,积极协商制订相应的补偿或挽救措施;

    3、对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的争议、诉讼、分歧,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制订应对解决措施;

    4、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当协助证券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5、对大股东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控制的情形,公司需及时判断是否为恶意收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6、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询等;

    7、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认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积极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措施避免公司被暂停上市、退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组织协调赔偿等事项,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3、针对重大经济损失及可能的民事赔偿,将力争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4、当公司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挑战时,及时与公司研发部门沟通研究论证现有技术更新、可替代技术等、与人力资源部沟通优秀人才的引进或现有技术人才的薪酬、福利改善措施,研究激励政策,提升凝聚力等;

    5、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询等;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研究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政策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结合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制订应对措施,若涉及战略发展方向调整的,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2、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公共事件对公司经营业务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管理层人员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3、因工商、税收、环保、产品质量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应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维护公司形象,杜绝该类事件再次发生;

    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询等;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组织公司自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进行联系,确认是否涉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同时对股价异动期间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于报刊、媒体、机构等发布虚假或误导的涉及公司的报道与文章,公司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积极商议解决措施;对于不实报道、传言等需要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可主动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邀请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加强沟通,尽量减少不实信息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发布的重大信息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并根据影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等工作;

    5、按照信息披露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公正的专业机构协助解

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认可度及客观性。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

成的影响。同时,公司应当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

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

协助董事会秘书制订处理方案。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内部信息报告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

或者在应急事件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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