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67:辰欣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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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4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4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60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核准辰欣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10, 000 万股新股。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完成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 10,000 万股,发
行价格为 11.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66,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
币 55,653,163.2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110,346,836.79 元。主承销
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大信会计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大信验字
【2017】第 3-0004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专户存储金额(元)
辰欣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分行
2001890822001171 1,110,346,836.79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
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
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1890822001171 ,截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 110, 346, 836.79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年产 1.5 亿袋非 PVC 软袋输液生产线项目、国际 CGMP 固体制剂
车间建设项目、新建年产 2 亿支冻干粉针剂生产线项目、新建年产 5,000 万支分装粉
针剂生产线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
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鲁涛、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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