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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08:歌力思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临2017-090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临2017-090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9日,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76),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做了说明。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711010010032510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5590185161080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以上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公司将于近期注销以上两个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10月19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重新签订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12069698截至2017

    年8月7日,专户余额为2,258,756.75元,以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

    资金23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营运管理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双方确认,除上述外,截至协议签署时,甲方无其他形式存放的资金。

二、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四、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

    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劲松、朱春元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   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中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公司、中信证券与专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 三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解决不成的,三

    方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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