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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5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55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2017年9月29日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2017年10月11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五)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情况 原激励对象中,4人因离职原因取消股票期权份额,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计取消股票期权份额27万份。此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原349名调整为345名,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2878万份调整为2851万份。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辉隆股份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票授予的确认手续,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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