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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华影:涉及诉讼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832024 证券简称:时代华影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证券代码:832024         证券简称:时代华影       主办券商:

              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飞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卫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认为被告的眼镜产品可能侵犯其专利,于 2017年8月份

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时代华影于 2017年

10月 16 日收到律师转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供之

相关诉讼资料,具体案件号为(2017)粤03民初2015号。法院通知

诉讼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案件处于答辩

期内。

      此公告相关内容信息,仅仅是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依法依规所执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案件结果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任何主体不得引用此公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作为任何商业目的使用,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事实和理由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2年1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

为“3D眼镜GTS63”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5月8日获得授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可能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贰百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被诉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在视觉效果上存在区别,被诉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2、 原告专利是一件未经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稳定性不

高,原告亦未提供能够初步证明其权利稳定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证据;

      3、3D 眼镜在行业中是众所周知的低价低毛利产品,并非我公

司的主打产品,且我司同时经营多个型号和款式的3D眼镜,原告索

赔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综合上述客观实际情况,尚难判断原告的诉讼目的,但风险可控。故此,公司决定:

      1.    委托专业律师应诉答辩。

      2.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原告专利无效。

      3.    公司相关产品研发技术和市场开拓继续保持领先。

      4.    公司专利布局完善,并持续以合理合法方式维护公司知

识产权。

      在此案件之前,我公司已经对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的3D

设备产品提起多项诉讼如下:

     原告       被告        案件事由        进度    案件号及公告日期

深圳市时深圳未 被告3D系统产品开庭审  (2017)粤03民初

代华影科来立体涉嫌侵犯原告电  理中      667号,公告日

技股份有科技有 动支架 2D/3D切             期:2017年 3月

  限公司      限公司   换专利                       28日

                           被告3D系统产品被告申  (2017)粤03民初

                           涉嫌侵权原告三请管辖  914号,公告日

                           光路专利          权异议  期:2017年 4月

                                              被驳回    28日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不适用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不适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3D眼镜是一类替换性较强的产品,并非我公司主打产品,对公

司的影响有限。而且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含量通常较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度,现实中存在大量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原告索赔金额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行为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我公司个别边缘产品的销售。公司将从法律上、正式媒体渠道等多方面,保护公司产品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风险可控。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已经提前采取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此案件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影响有限,风险可控。

      公司仍将不断加大在知识产权维护、研发创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以及市场拓展等各方面的投入,推动公司及 3D 行业更加快速健康发展。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传票

(三)举证通知书

(四)应诉通知书

(五)证据交换通知书

                                        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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