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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络电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公告编号:2017-088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          公告编号:2017-088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龙华区观澜大富苑工业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D栋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袁金钰先生

    (六)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文件已刊登于2017年9月26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1,296,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484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294,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481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袁金钰先生、倪秉达先生、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叶小杭先生、温学礼先生六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1选举袁金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袁金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2选举倪秉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倪秉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3选举施红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施红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4选举李有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李有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5选举叶小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叶小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6选举温学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温学礼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吴树阶先生、邱大梁先生、吴育辉先生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2.1选举吴树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吴树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2.2选举邱大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邱大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2.3选举吴育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吴育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反对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黄平先生与2017年10月13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孟莉莉女士、周冬兰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1,296,7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7%;反对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7,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颖、李新梅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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