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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东方: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2017-067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67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760 号亚科中心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蒯一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数153,936,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97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111,882,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2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42,054,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8422%;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下同)17人,代表股份数88,635,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130%。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累计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蒯一希先生、楼金先生、傅海鹰先生、林强先生、郑志勇先生、杨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1 选举蒯一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67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1.02 选举楼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68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1.03 选举傅海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69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1.04 选举林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7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1.05选举郑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71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1.06 选举杨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72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二、以累计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缪永生先生、马文杰先生、汪立荔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1 选举缪永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67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2.02 选举马文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67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2.03 选举汪立荔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69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以累计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赖星凤女士、王守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01 选举赖星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67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3.02 选举王守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153,923,368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9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8,622,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票数的99.9854%。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29,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629,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鉴证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29,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629,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929,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629,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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