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新华都
摘要: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7-09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9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2日-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
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3:00至2017年10月13
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公司会议室;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六) 会议通知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 2017年9
月 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7-080)。
(七)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4,551,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38.6452%。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4,529,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38.64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003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11,2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0.0893%。
(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4,551,11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4,551,11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郝卿律师、蒋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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