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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减持股份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减持股份 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5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减持股份

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何亚民先生持有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362,999,99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6.21%),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000,000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20%)。魏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8,002,5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77%),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0%)。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何亚民先生、魏勇先生本次减持股份的受让方为特定对象(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特定对象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转让金额不超过1亿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数量。

    2017年10月13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

魏勇先生《关于拟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何亚民、魏勇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截止本公告日,何亚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2,999,997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6.21%,魏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8,002,5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比例13.77%。

    (二)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相关情况

    (1)减持原因: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激励核心工作人员,何亚民先生、魏勇先生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以满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需求。

    (2)股份来源:何亚民先生、魏勇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发行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何亚民先生拟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000,000股,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0%;魏勇先生拟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不超过本

公司总股本比例0.30%。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6)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2、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此前已披露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持股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2)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持股锁定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对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并同时承诺如果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不减持承诺:自2015年7月7日起12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利君股份的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利君股份的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增持公司股份承诺:以个人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2.5亿元的公司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此前已披露承诺履行情况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3)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对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并同时承诺如果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4)2015年7月,魏勇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7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

利君股份的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利君股份的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5)2015年7月,魏勇先生承诺:以个人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0.36亿元的公司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

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与何亚民先生、魏勇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股东本年减持股份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本年减持股份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本年无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2)2017年5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拟以大宗交易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9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分别于2017年5月9日、11日、24日、25日、26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2017年6月8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决定提前终止上述不超过6,000万股的减持股份计划。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上述减持股份计划事项于2017年6月8日完结(相关情况详见2017年5月3日、5月11日、5月27日、6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本年减持股份情况

    2017年5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

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股

份不超过2,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00%。魏勇先生分别于2017年5月9日、

11日、16日、17日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至此,魏勇

先生上述减持股份计划事项于2017年5月17日完结(相关情况详见2017年5月3日、

5月11日、5月17日、5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本公司公告)。

    何亚民先生、魏勇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次减持股份事项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何亚民先生、魏勇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 在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何亚民先生、魏勇先生严格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何亚民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后其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勇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后其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10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魏勇先

生转让的公司股份,最终受让的股份数量及价格以最终实际执行交易情况为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认购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1亿元。

    公司将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何亚民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2、魏勇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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