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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新亚制程: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172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10月13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

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下午15:00―2017年10月13日下午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79,818,27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452%。其中参与表

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9,818,2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55.545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1项:具体为审议

《关于修改

 及其附件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改
 
  及其附件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818,273股;同意279,818,2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股;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172号)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饶春博 负责人:张炯 _____________________ 梁晓华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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