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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7-060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7-060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贝斯特,证券代码:300580)自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于2017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于 2017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原承诺争取于2017年10月14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

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涉及的工作量较大,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中,公司预计无法在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现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13日开市起继

续停牌,并承诺争取于2017年11月14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或报告书。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1、主要交易对方

    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因本次交易方案尚在沟通协商,目前尚未最终确定本次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2、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式初步确定为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或全部现金支付。具体交易方式尚在沟通协商,未最终确定。

    3、标的资产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公司拟购买标的公司的控股权。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范围尚在沟通协商,未最终确定。

    目前,公司正积极推动重组相关工作。但重组方案的具体内容仍需要进一步沟通、协商,相关交易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内容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准。

    二、公司股票停牌前1个交易日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截止2017年9月14日,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股份类别

 1     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                  112,743,600       人民币普通股

 2     曹余华                                   11,632,500       人民币普通股

 3     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                    7,106,400       人民币普通股

        (有限合伙)

 4     曹逸                                       6,345,000       人民币普通股

 5     青岛金石灏�I投资有限公司                  5,2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6     上海汇石鼎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3,7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业(有限合伙)

 7     谢似玄                                    3,172,500       人民币普通股

 8     梁润权                                      920,081       人民币普通股

 9     马春光                                      672,005       人民币普通股

10     谭烁                                        278,600       人民币普通股

                     合计:                     151,870,686

    2、截止2017年9月14日,公司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股份类别

 1                   梁润权                         920,081       人民币普通股

 2                   马春光                         672,005       人民币普通股

 3                    谭烁                          278,600       人民币普通股

 4               法国                      248,100       人民币普通股

 5                   刘沐财                         230,800       人民币普通股

 6                    韩锐                          208,700       人民币普通股

 7                   段卫华                         202,200       人民币普通股

 8                   邓美真                         2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9                   黄志峰                         163,400       人民币普通股

10                  练洪德                         147,000       人民币普通股

                     合计:                       3,270,886

    三、停牌期间主要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努力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具体方案正在协商和沟通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延期复牌的原因

    公司原计划争取于2017年10月14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

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自停牌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但是,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工作量较大,重组方案涉及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本次重组相关工作未能如期完成。

    为确保本次重组申报、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等,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13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五、后续工作安排及预计复牌时间

    本公司承诺争取于2017年11月14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

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

    如公司预计逾期未能在停牌2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拟继续推进

的,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如公司预计逾期未能在停牌后3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重

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等相关事项,公司将自停牌首日起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继续停牌筹划重组事项的议案。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公司股票将在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后恢复交易。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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