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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17-083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17-083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张家口晶泰克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79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186,56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2,500,000.00元,扣除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的承销费用人民币15,052,000.00元(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国元证券汇入公司账户人民币457,448,000.00元。此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850,000.00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450,0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9月28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74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以下简称“金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9月27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21900293510404         457,448,000.00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上海金桥支行                                                 价和相关发行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金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招商银行金桥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金桥支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金桥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金桥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金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金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金桥支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元证券。招商银行金桥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招商银行金桥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向招商银行金桥支行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国元证券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国元证券公章),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金桥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国元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金桥支行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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