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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摘要: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华先生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焦点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沈锦华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聘请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富浩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审计机构及其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公司、交易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3、本次转让标的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聚焦公司核心业务板块,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朱利民、耿强、耿成轩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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